【基本情况】
甲某是某市保险企业的营销员,2019年1月、5月、9月、11月取得佣金收入分别为50000元、4000元、103000元、154500元。甲某每月自行缴付“三险一金”4000元,还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每月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保险企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税(费)款。假定甲某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分别为3%、2%,且符合省政府规定对这几项税费额按50%的幅度减征的条件。甲某取得佣金收入时,各月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案例1: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1月取得佣金收入50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保险营销员属于按月计算销售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甲某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因此1月份应代征甲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零元。
二、计算1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40000元:
1.应税佣金收入=50000元
2.应税收入额=50000×(1-20%)=40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合计15200元:
1.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
2.其他扣除合计10000+200=10200元
(1)展业成本=40000×25%=10000元
(2)附加税费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元
(三)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800元:
40000-15200=24800元
(四)1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44元:
24800×3%=744元
案例2: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5月取得佣金收入4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5月份甲某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应代征甲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零元。
二、计算5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一)5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为4000元
(二)截止5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为43200元:
1.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54000元
2.累计应税收入额=54000×(1-20%)=43200元
(三)截止5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合计36800元:
1.累计减除费用5000×5=25000元
2.累计其他扣除合计10800+1000=11800元:
(1)累计展业成本43200×25%=10800元
(2)附加税费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5=1000元
(四)5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6400元:
43200-36800=6400元
(五)5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92元:
6400×3%=192元
(六)5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零元:
192-744=-552元
5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552元),本月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案例3: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9月取得佣金收入103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03000÷(1+3%)=100000元。
9月份甲某取得的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因此9月份应代征甲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零元。
二、计算9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一)9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为103000元
(二)截止9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为125600元:
1.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7000元
2.累计应税收入额=157000×(1-20%)=125600元
(三)截止9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合计78200元:
1.累计减除费用5000×9=45000元
2.累计其他扣除合计31400+1800=33200元
(1)累计展业成本=125600×25%=31400元
(2)附加税费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9=1800元
(四)9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7400元:
125600-78200=47400元
(五)9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220元:
47400×10%—2520=2220元
(六)9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476元:
2220-744=1476元
案例4: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11月取得佣金收入1545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54500÷(1+3%)=150000元
(一)增值税
企业代征增值税=150000×3%=4500元
(二)附加税
企业按原规定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500×(7%+3%+2%)=540元
甲某可享受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实际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40×50%=270元
二、计算11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一)11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150000元
(二)截止11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245600元:
1.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0000=307000元
2.累计应税收入额=307000×(1-20%)=245600元
(三)截止11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合计118870元:
1.累计减除费用5000×11=55000元
2.累计其他扣除合计61400+270+2200=63870元
(1)累计展业成本=245600×25%=61400元
(2)附加税费27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11=2200元
(四)11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6730元:
245600-118870=126730元
(五)11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153元:
126730×10%-2520=10153元
(六)11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933元:
10153-744-1476=7933元
案例5:
个人营销员甲某除在该保险企业取得前述佣金收入外,无其他项目的应税所得。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此甲某2019年取得的佣金收入计入综合所得。
2019年甲某每月自行缴付“三险一金”4000元,还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每月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计算甲某2019年度综合所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
一、全年应税佣金收入307000元:
50000+4000+103000+150000=307000元
二、综合所得应税收入额245600元:
307000×(1-20%)=245600元
三、展业成本61400元:
245600×25%=61400元
四、附加税费270元
五、全年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
5000×12=60000元
六、全年专项扣除48000元:
4000×12=48000元
七、全年专项附加扣除36000元:
3000×12=36000元
八、全年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400元:
200×12=2400元
九、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7530元:
245600-61400-270-60000-48000-36000-2400=37530元
十、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33元:
37530×10%—2520=1233元
十一、全年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153元:
744+1476+7933=10153元
十二、2019年个人所得税应退税额8920元:
1233-10153=-8920元
综上,甲某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应退个人所得税8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