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0年10月拟投资设立一B公司,预测B公司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80万元(从业人数为5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500万元。
    1、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判定条件,缴纳的所得税=80×5%=4万元;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500×25%=125万元;
    母子公司整体纳税=4+125=129万元。
    2、设立分公司
    总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0+80)×25%=145万元。
    此时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的少缴企业所得税16(145-129)万元。

    案例二:
    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0年10月拟投资设立乙制造业公司(投资回收期长),预测该新设立的乙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当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
    1、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甲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3000×25%=750万元;
    母子公司整体纳税=750万元。
    2、设立分公司
    总分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3000-600)×25%=600万元。
   此时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的多缴企业所得税150(750-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