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从境内公司取得分红,涉及的主要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2017年开始,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提醒: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号)第四条;(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