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2、如果存在年度中间入职或者离职的人数变化时,变化以后的月份再按新的人数计算(例如:4月份人数300人,5月份入职2人,离职1人,则5月份人数还是300人,6月份是301人);
3、季节性用工也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但是劳务派遣用工的,一般是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