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