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

按一般计税方式适用税率征收,注释:

(一)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减按2%规定征收,注释: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