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份,因员工出差共取得以下旅客运输服务发票:
(1)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航空客票行程单1张:票价108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0元;
(2)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机场大巴票1张:票价20元;
(3)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火车票1张:票价530元。
上述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均在所属期9月份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飞机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80+10)÷(1+9%)×9%=90元,不含税价款=(1080+10)÷(1+9%)=1000元;
机场大巴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1+3%)×3%=0.58元,不含税价款=20÷(1+3%)=19.42元;
火车票可以抵扣的金额税额=530÷(1+9%)×9%=43.76元,不含税价款=530÷(1+9%)=486.24元;
通过上述分析,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份数为3,金额为1505.66元,税额为134.34元。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