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应提供企业与其员工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或雇用时间不足30天的临时工因其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些人员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证明;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